(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考前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双审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参与省直考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市(州)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定。对提供虚假信息及假证件骗取考试资格,在报名资格审查或准考证打印环节核实的,取消报考资格,不得参加考试。在考后网上资格复检或证书发放环节核实的,不予核发证书。考试费一律不退。
(三)考后复检实行联审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减少工作程序,减轻考生负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考生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联审,并将联审合格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考生经联审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时不再审查学历、专业、施工管理年限等内容。
(四)考生所在单位对考生资格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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