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基本结束,多地考生都在焦急等待二建成绩公布。虽然二建考试成绩尚未公布,但已经有多地区发布了二建考试违纪通知,这引起了很多考生的疑问,二建考试被评违规,会影响其他考试的成绩吗?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下违规的处理情况。
浙江二建135人违规考试成绩无效
违纪人数:135人
违纪行为:
①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②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③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④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经提醒仍不改正
⑤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⑥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⑦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违纪处理:
①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②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③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吉林违纪考生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月18日,吉林人事考试网发布《202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吉林省考区违法违纪考生公告》,通知中提到:二级建造师考试有1人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违法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知详情如下:
我省202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1人违法,二级建造师考试有1人违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违法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维护广大考生合法利益,营造遵纪守法考试环境,现将违法违纪考生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违纪人数:1人
违纪行为: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处理:违法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贵州二建考试13人违纪,成绩无效
7月6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0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拟处理公告》,通知中提到:二级建造师考试三个科目共13名考生作出违纪处理,予以公告。通知详情如下:
经过对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违纪考生违纪行为的复核,现拟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共13名考生作出违纪处理,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涉及到的2020年度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考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违纪处理告知书》将陆续发送至考生报名时提供的电子邮箱,望请查收。发送电子邮箱后,即视为按程序送达本人。各位考生如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违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违纪人数:1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七条
违纪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杭州53人违纪,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违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违纪人数:3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七条、第十条、第六条
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违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违纪人数:9人
违纪行为:人社部第31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违纪处理: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二级建造师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杭州53人违纪,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7月6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杭州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人事考试院)关于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决定的公告》,公告中提到:杭州2021年二建考试三个科目共53名考生违纪,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予以公告。通知详情如下:
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以下考生在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被处理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纪人数:53人(其中法规违纪18人,管理违纪17人,专业实务违纪18人)
处理结果:
• 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详细违纪名单如下:
二建考试出现违规行为,会怎么处理?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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