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关于在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试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考后资格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基本要求
参加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且所报专业全科考试合格的应试人员(以下简称“应试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后资格审查方能获得资格证书。应试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企业及其他人员提交资格审查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未能完整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得资格证书。
二、审查时间和地点
(一)审查时间:2015年9月9日—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补充审查时间:9月23日。应试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审查,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查地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材料应根据报名表上所列明的考区,提交到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省直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材料应提交到浙江省人事考试办事大厅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材料
(一)《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报考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考生本人签名)原件一份。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
(三)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学历(位)证(取得在职学历的还应提供最高的全日制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境外取得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四)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的考生还需要提供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务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以上所附资料中涉及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查。
四、其他事项
(一)应试人员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12号)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考试资格的条款进行处理。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审查场地和专家,认真做好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工作。审查过程中,对在人员专业、证书及工作年限认定等方面不能明确的,各地应统一汇总上报省建管局,由省建管局作出答复后再行处理。
附件:1.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资格审查地点
2.专业对照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