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说明
按照原人事部和建设部印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 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 号)的规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于2017 年4 月起对2014 年发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18 年11 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
执业资格考试是对执业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一种考核,是人才选拔的过程,也是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考试大纲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是考生复习备考的依据。此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修订遵循“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的指导思想,坚持“与工程实践相结合,与考试命题工作相结合,与考生反馈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在素质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切实选拔出具有较好理论水平和施工现场实际管理能力的人才。
考试大纲分“综合大纲”和“专业大纲”两部分。综合考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二级建造师在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管理实践中的通用知识,它在各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综合大纲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专业考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二级建造师在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实际工作中应该掌握和了解的专业知识,它在各个专业工程施工管理中的运用较为单一、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科目大纲《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六个专业。
本大纲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
2018 年11 月
大 纲 编 码 说 明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对专业、级别以及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 位。点击查看>>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汇总(八科)
具体说明如下:
● 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
● 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
建筑工程………… A 矿业工程………… G
公路工程………… B 机电工程………… H
水利水电工程…… F 市政公用工程…… K
综合科目………… Z
● 第三、四位为章代码,分别用“10、20、31、32、33”表示。
“1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1”—×× 工程施工技术;
“32”—××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33”—×× 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 第五位为节代码,用“0 ~ 9”表示。
● 第六、七位为目代码,用“00 ~ 99”表示。
●第八位为条代码,用“0 ~ 9”表示。
考试说明
为了帮助广大应考人员了解和熟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和要求,现对考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施工管理为主业的懂管理、懂技术、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二级建造师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也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为了检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岗位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是否达到以上要求,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注册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通过各地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各地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可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担任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可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考试内容及试题类型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考试和专业考试,综合考试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为各专业考生统考科目。
专业考试为《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该科目分为6 个专业,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综合科目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专业科目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题。
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分为3 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分值见下表:
序号 | 科目名称 | 考试时间(小时) | 满分 |
1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2 | 100 |
2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3 | 120 |
3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3 | 120 |
四、报名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者,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考试组织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