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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二建《法规》考前 25 页纸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的形式
含义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及级别; 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
历史形式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形式】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和条约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
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方 XX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XX 公约、条约、协议、宪
章、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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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二建《法规》考前 25 页纸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的形式
含义
法 律 规 范 的 创 制 机 关 的 性
质及级别; 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力
历史形式 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我国法的形式】规范性文件、国际惯例和条约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
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方 XX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 XX 公约、条约、协议、宪
章、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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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图示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
法的形式 备案机关(公布后 30 日内)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说明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部门规章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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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图示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
法的形式 备案机关(公布后 30 日内)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说明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部门规章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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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
府
小提示:基本原则:备案至制定机关上级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特别
考点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 动
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 以
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3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
府
小提示:基本原则:备案至制定机关上级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特别
考点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 动
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 以
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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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 年;草地:30-50 年;林地:30-70 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注意】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
设立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
营性用地以及 同一 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让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需要:1.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地上附着物
一并处分;3.办理变更登记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续期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用
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改变用途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设立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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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 年;草地:30-50 年;林地:30-70 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注意】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
设立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
营性用地以及 同一 土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让
流转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需要:1.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剩余期限;2.地上附着物
一并处分;3.办理变更登记
续期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续期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用
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改变用途 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注销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 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设立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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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权
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另有约定可出租
消灭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
5、地役权
概念 指为了使用 自己不动产(需役地人)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
地人) 的权利。
设立 应采用书面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转让 (1)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另约定除外。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一并转让。
(2)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限制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小提示:用益物权 4 地 1 居住,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耕 30 草 30-50 林 30-70;
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国有土地设立;空间上可分别设立;登记时设立;住宅自动续期;房地不分离
居住权:书面、无偿、登记,仅限本人使用
地役权:书面、合同生效、期限约定、权地不分离
考点5.担保物权
1、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可抵押 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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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权
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
流转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另有约定可出租
消灭 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办理注销登记
5、地役权
概念 指为了使用 自己不动产(需役地人)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
地人) 的权利。
设立 应采用书面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转让 (1)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另约定除外。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一并转让。
(2)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限制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小提示:用益物权 4 地 1 居住,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耕 30 草 30-50 林 30-70;
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国有土地设立;空间上可分别设立;登记时设立;住宅自动续期;房地不分离
居住权:书面、无偿、登记,仅限本人使用
地役权:书面、合同生效、期限约定、权地不分离
考点5.担保物权
1、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可抵押 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6
动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
不 可 抵
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3)教育、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4)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
不动产 登记时设立
动产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1】动产物权、所有权和质权交付时设立;
【 注 意 2】 不 得 对 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款 并 取 得 抵 押财产的买受
人。
抵 押
物
转让
(1)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有约定按约定,抵押
权不影响。 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提存。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
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归抵
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顺位
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放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 变 更 】 可 以 协 议 变更抵押权顺位以 及 被 担 保 的债权数额, 但 未经 其 他 抵押 权 人 书面 同
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 质权(转移动产或权利的 占有)
6
动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
不 可 抵
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3)教育、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4)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
不动产 登记时设立
动产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1】动产物权、所有权和质权交付时设立;
【 注 意 2】 不 得 对 抗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 支 付 合 理 价款 并 取 得 抵 押财产的买受
人。
抵 押
物
转让
(1)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有约定按约定,抵押
权不影响。 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提存。
(2)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
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归抵
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顺位
同一财产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1)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清偿;
(2)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放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
【 变 更 】 可 以 协 议 变更抵押权顺位以 及 被 担 保 的债权数额, 但 未经 其 他 抵押 权 人 书面 同
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 质权(转移动产或权利的 占有)
7
动 产 质
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除外 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权 利 质
权
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 转让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 作权 等知 识产 权 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6.著作权(版权)
客体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者)
期限
发表、使用、获得报酬权
公民个人作品: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
合作作品:多人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人死亡之后第 50 年为
准)
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 50 年,创作完成后 50 年不发表,
则不 保护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考点7.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
应用)
7
动 产 质
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除外 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权 利 质
权
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 转让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 作权 等知 识产 权 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6.著作权(版权)
客体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者)
期限
发表、使用、获得报酬权
公民个人作品: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
合作作品:多人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人死亡之后第 50 年为
准)
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 50 年,创作完成后 50 年不发表,
则不 保护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考点7.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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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考点8.商标权
商 标
专 用
权
范围:经核准的注册商标
属于财产权(对注册商标所有享有的具体的权利) , 受《商标法》保护,包括使用权
和禁止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效期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以续期
续期 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期满未提出,可给予 6 个月宽展期; 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
商标;每次续展后有效期为 10 年
转让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
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考点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
塌、塌陷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设施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1)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
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 (1)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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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考点8.商标权
商 标
专 用
权
范围:经核准的注册商标
属于财产权(对注册商标所有享有的具体的权利) , 受《商标法》保护,包括使用权
和禁止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效期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可以续期
续期 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期满未提出,可给予 6 个月宽展期; 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
商标;每次续展后有效期为 10 年
转让 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
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考点9.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
塌、塌陷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设施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1)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
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 (1)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9
者滑落致害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
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场所、道路上施
工致害责任和窨井
等地下设施致害责
任
(1)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小提示:有证据不担责,不作为担责
考点10.企业增值税
准予
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买价 11%的扣除率;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
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
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
过的物品
考点11.行政处罚
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 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
行政拘留
考点 12.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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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滑落致害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
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公共场所、道路上施
工致害责任和窨井
等地下设施致害责
任
(1)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小提示:有证据不担责,不作为担责
考点10.企业增值税
准予
扣除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
售发票买价 11%的扣除率;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
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
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
过的物品
考点11.行政处罚
种类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 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
行政拘留
考点 12.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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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
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考点 13.刑罚种类
主刑 ( 1) 管 制 ;(2) 拘役 ;(3) 有 期 徒 刑 ;(4) 无 期 徒 刑 ;(5) 死 刑
附加刑 ( 1) 罚金 ;(2)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3) 没收财产 ;(4) 驱 逐 出 境
考点 14 . 建设工程常见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拘役、徒刑≦3 年或 3≦徒刑≦7(特
恶)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拘役、徒刑≦
3 年或 3≦ 徒刑≦7(特恶)
强令、组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重大隐患而不排除+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拘役、徒刑
≦5 年或 5≦ 徒刑(特恶)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拘役、徒
刑≦5 年+罚 金或 5≦徒刑 10(特重)+罚金(单位犯罪)
第 2 章 建筑市场主体制度
考点 1.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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