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表 表2C313018
序 号
机组台数及容量施工区用地
(hm2)施工单位生活区
用地(hm2)施工用地合计(施工区用地+
施工单位生活区用地)(hm2) 单位千瓦施工
用地(m2/kW)
1 1类地区
1-1 2X 200MW 20.0 6.0 26.0 0.43
l-2 2X 300MW 23.0 7.0 30.0 0,25
1-3 2X600MW 27.0* 8.0* 35.0* 0.19*
2 Ⅱ类地区
2-1 2X200MW 21.5 7.0 28.5 0.48
2-2 2X 300MW 24.0 8,0 32.0 0.27
3Ⅲ类地区、Ⅳ类地区
3-1 2X200MW 23.0 8.0 31.0 0.52
3-2 2X300MW 25.0 9.0 34.0 0.28
注;1.本表中四类施工地区的分类涉及西南地区因多雨酷热原因而导致地区分类改变的规定,不影响本表施工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2.施工区用地指厂区围墙外尚需征租供施工用的土地,不包括施工单位利用厂区围墙内空地作为施工场地的面积。
3.当机组容量与本表不一致时,套用就近容量机组的指标。
4.带“*’号的数字为参考指标。
5.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用地。当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用地。
6.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
7.如果施工单位已建成基地,或利用了社会资源,可相应减少生产及生活性施工临时建筑面积时,应相应地核减施工用地面积。
8.本表取用的系数值如下:
(1)施工取用地建筑系数;K1=临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0.40~0.45。
(2)施工场地利用系数:K2=用地有效面积/用地面积=0.65~0.70。
(3)生活区用地建筑系数:平房K1=0.35~0.40;二层楼房K1=0.45~0.55;三~四层楼房K1=0.60~0.65。
9.山区或丘陵地区面积高差较大,其建筑系数K1及场地利用系数K2可降低5%左右。
10.本表施工用地中包括交通道路及动力能源管线用地,约占施工用地面积的15%~20%。
11.表中数值不包括厂区围墙外工程的施工用地。
(14)因下列原因确需增大施工用地并突破表2G313018有关控制指标时,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由建设单位核定。
①由于工期安排或主厂房结构布置上的原因使大型构件预制场和锅炉组合场不能交替使用时。
②设备一次到货量大于设备同时储存系数所规定的储存量时。
③考虑扩建工程的需要,适当延伸临时端外侧的施工场地时。
④需要在现场设置大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制作场、冷却水塔淋水网格板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