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电力工程土建施工项目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该工程工期为15个月,在该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工作B、E、I均为土方工程,土方工程量分别为5000m3、7500m3、5500m3共计18000m3,土方单价为18元/m3。在合同中规定,当土方工程量增加超出原估算工程量10%时,新的土方单价可从原来的18元/m3调整到16元/m3。在工程进行2个月后(此时工作A已完成),业主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M,该项工作在工作E结束以后开始,并在工作F开始前完成,工作M的土方工程量约为6000m3,施工时间需要2个月。根据施工组织的安排,工作B、E、M、I使用同一台施工机械,并按上述工作先后顺序施工。现承包商提出由于增加土方工程M后,增加了施工机械的闲置时间,要求索赔施工机械的闲置费用和工期索赔,机械闲置费用为700元/天。
问题:
1.增加了新的土方工程M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应为多少?
2.承包商要求费用索赔是否合理?若能,补偿的费用是多少?
3.承包商能否获得工期补偿?若能,可以延长多少天?
答案:
问题1:增加了新的土方工程M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计算如下:
(1)超出原估算工程量10%的土方量为:6000—18000×10%=4200m3
(2)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18000×110%×18+4200×16=42.36万元
问题2.承包商要求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1)计算无新工作M的原计划施工机械的闲置时间:
在工作B和工作E之间,施工机械不闲置;在工作E和工作I之间,施工机械也不闲置。所以,按照工作B、E、I施工顺序施工,施工机械不闲置。
(2)计算增加新工作M后,施工机械的闲置时间:
增加新工作M后,施工机械按工作B、E、M、I顺序施工,由于在工作M和工作I之间有工作F,造成了施工机械要闲置1个月。所以,承包商索赔施工机械补偿是合理的。
承包商可获得的补偿费为:30×700=2.1万元。
问题3.计算承包商工期补偿:
首先,计算出原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工期为15个月。关键线路为A-C-E-G-J-K-L。
在增加了新工作M后,经计算,工期为17个月,关键线路变为A-C-E-M-F-H-J-K-L。
增加新工作M后,工期由原来的15个月延长到17个月,所以,承包商可获得2个月的延长工期。
案例三:
某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承包商及时向现场专业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上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不是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承包商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承包商人员因此灾害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4.承包商进场的使用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2.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如下: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问题2.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处理:
(1)经济损失按上述原则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因工程修复、重建的18万元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由双方协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