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场人员要有组织、听指挥,首先要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要求,而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3、 事故现场保护时间通常要到事故结案后,当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调查组认定事实原因已清楚时,现场保护方可解除。
1、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
施工现场在施工活动、管理、服务中所有活动能够控制或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包括自身活动、产品、服务中,以及工程分包方、劳务分包方、物资供应方等相关方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
2、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
对已识别的环境因素,经过评价分析,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超过法律、法规对环境及其他要求规定的指标、相关方面的合理抱怨。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或潜在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可直接确定为重大因素。
对不能或不易直接确定的,可采用多因素评分法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1、 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
施工项目文明施工策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现场管理\安全防护 \临时用电安全\ 机械设备安全 \ 消防、保卫管理\ 材料管理 \ 环境保护管理 \环卫卫生管理 \宣传教育
1M430000 机电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特种设备的定义: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发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 许可制度的实施
《条例》第17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条例》第14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员配备2、作业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3、管理体系4、业绩
特种设备资料移交
《条例》第20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条例》第21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计量法》第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
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条件
验收合格条件,按照《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4条的规定是: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 经返工重做或更新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7条规定,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 机械设备的要求
《规范》第1.0.4条规定,交给施工人员进行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2、 对主材的要求
《规范》第1.0.4条规定,主要的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规范》第1.0.6条规定,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做出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规范》第2.3.3条规定,需要预压合格并应有预压沉降记录。
《规范》第3.1.7条规定,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规范》第4.1.3条规定,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规范》第7.1.1条规定,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能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规范》第12.1.1条规定: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交接试验要求
《规范》第3.0.4.1条规定:安装时应防止断路器倾倒、碰撞和激烈震动;基础槽钢与底座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规范》第10.0.1条规定:熔断器及熔体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对所保护电气设备的容量与熔体容量相匹配;对后备保护、限流、自复、半导体器件保护等用有专用功能的熔断器,严禁代替。
《规范》第2.1.8条规定: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规范》第2.4.6条规定:运行中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规范》第5.1.6条规定: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接地线用。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规范》第10.2.1条规定:(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规范》第3.3.16条规定: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规范》第4.3.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以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规范》第5.2.1条规定: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进行水压试验。
对防火风管材料的要求
《规范》第4.2.3条规定: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规范》第6.2.1条规定: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暴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规范》第11.2.1条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
《规范》第11.2.1条规定: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规范》第4.2.1条规定:钢材、钢铸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规范》第4.3.1条规定: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规范》第5.2.2条规定: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极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规范》第5.5.3条规定: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
《规范》第7.2.6条规定: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规范》第7.2.11条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象、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