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头语
1.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2.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因为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因此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落实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单位——
一是代表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是代表主管部门,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三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
四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国资部门,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
五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实施行业管理;
六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组织指导企业管理。
3.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统筹农村水电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结合,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与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强化和有效实施行业管理,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能支撑和保障,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或引导作用
根椐农村水电的属性和特点,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中,要依据西、中、东部的实际,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主导作用和东部山区的引导作用。
充分调动和发挥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对于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推动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
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本质是为了盈利,不会自然地以低廉的电价供电解决农民的生活燃料等问题;
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同农村集体资本与农民个人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不能划等号,前者与农民增收无直接关系,后者与农民增收紧密相连;
有大量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等于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国有资本,不需国家投资。
实际目前全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体实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
国有资本应主要投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及民营资本无力或无利进入的领域。国家对上述领域应给予必须的投入支持。
在农村水电改革发展中,应提供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可考虑将国有资本的使用权(含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量化一部分给农民,行使产权权益。在国有资本的主导或引导下,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建设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部门指导,行业监管,业主实施,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服务‘三农’”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管理体制和长效经营机制。
5.农村水电应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不等于单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人民获得实惠,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人的能力为目标。政府要把消除贫困、充分就业、良好教育、身心健康、机会均等、社会公正、生态环保等全社会关心的事情,放到重要地位。要看到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边是GDP持续增长,一边是资源受破坏,环境在恶化;一边是新建的城市高接大厦、豪华别墅,一边是新增的贫困人口,一些“利益集团”公然侵占、剥夺“三农”权益。我们要面对现实,认真思考、清醒认识我国农村水电的重要性、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改革发展的内在规律,锲而不舍地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