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和个人: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我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职称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认定标准
(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非法“挂证”。
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
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二)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治理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
1.自查。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上述“挂证”认定标准全面开展自查。
2.自纠。存在“挂证”的企业和人员,要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向有注册权限的部门主动申请注销“挂证”证书。
3.报告。各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如实填报《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并于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报告注册地所在区县住建部门。
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底)
1.全面排查。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区县住建部门按照省住建厅、省人社厅推送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台账信息做好排查。
2.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且无故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企业予以通报,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推送“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
四、几点要求
(一)各企业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到“挂证”行为不仅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秩序,而且将汇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挂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注销执业资格、罚款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各企业要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做好自查自纠,如实主动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住建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对不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移交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情况,未按时(2024年10月28日18时前)报送《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自查自纠表》的视为未进行自查自纠,将列为重点核查单位。
(四)市、区住建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见附件2),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存在“挂证”的企业和人员进行监督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区住建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市民反映问题属实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样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市住建局咨询举报电话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原文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