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的责任范围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的发生时因建设单位责任,修理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由于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2.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或二个供冷期;3.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时间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项目回访的方式和时机
1.季节性回访:例如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程运行情况,夏季回访防水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技术性回访:主要了解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后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补救和解决,同时也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完善,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
·工程回访的主要内容:
1.了解工程使用情况,使用或生产后工程质量的变异。
2.听取各方面对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意见。
3.了解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的使用效果。
4.向建设单位提出保修期后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建议和注意事项。
5.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