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七: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作 | 内容 |
承包人 工作 |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
分包人 工作 |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
工期顺延 |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总包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应在上述约定情况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其他 |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
考点八: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分包的有关规定
类型 | 内容 |
转包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违法 分包 | (一)违法分包情形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为防止中标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中标人所不信任的承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总承包 责任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考点九: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类型 | 义务 |
工程承包人 义务
|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6)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7)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
劳务分包人 义务
| (1)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
考点十:合同变更
类别 | 内容 |
变更权 | (1)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
变更程序 | (1)发包人提出变更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3)变更执行 |
变更估价 | (1)变更估价原则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2)变更估价程序 |
考点十一: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通常由双方根据实际处理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进行办理。
由于业主或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业主只负责停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而不是当地造价部门颁布的工资标准,只负责租赁费或摊销费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考点十二:索赔
类别 | 内容 |
索赔基本条件
|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
索赔步骤 | (1)索赔意向通知。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迅速做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示范文本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的内部处理。 (3)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 (4)解决索赔。 |
索赔证据 | 证据的法律证明效力: ① 证据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不算。 ②合同变更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或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不算。 ③程序符合要求。工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证据的种类:共计13种类。 |
工程索赔计算 | (1)工期索赔的计算:网络分析法、比例分析法 (2)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①总费用法 又称为总成本法,通过计算出某单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的费用。 ②分项法 按照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的索赔。可以按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分别计算索赔费用。 |
关于索赔的小总结
索赔类型 | 业主/第三方原因 | 承包商原因 | 不可抗力 |
工期索赔 | √ | × | √ |
费用索赔 | √ | × | 各自分担 |
清单计价规范 | 合同示范文本17.3.2 |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经典题型演练
1、某建设单位投资新建办公楼,建筑面积8000m²,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八层,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实行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交钥匙方式。土建、水电、通风空调、内外装饰、消防、园林景观等工程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经公开招投标,A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10个月,质量目标为合格。
A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F劳务公司进行了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洽谈,约定将模板和脚手架费用计入承包总价,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A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B专业分包单位施工。A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将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C专业分包单位施工。C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收取8%的管理费后将部分工作分包D专业分包单位。
问题:哪些分包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A施工总承包单位与F劳务公司进行主体结构劳务分包;
理由: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
②A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将通风空调工程分包给C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理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C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合同总价收取8%的管理费后分包D专业分包单位;
理由: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2、某商务楼建筑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所有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外幕墙工程安装合同。三个合同中均约定了由建设单位全面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施工,为工程施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单独发包给D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管理能力和劳务组织人员存在困难,遂与承包商E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主体结构交由其施工,同时约定由其按照分包合同额8%向A支付管理费用,一切责任由承包商E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施工时间拖延15d,造成B公司开工时间相应顺延,B公司遂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事件三: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A公司立即拆除了主体外围脚手架工程,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A单位外围脚手架安装幕墙工程的计划不得不改变,为此重新调整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后C公司就新方案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单独发包给A、B、C、D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建设单位将建筑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发包给B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外幕墙安装工程发包给C公司合法;
建设单位将砌筑工程发包给D公司不合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属肢解发包,该砌筑工程单独发包属肢解发包,不合法。
2、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其行为属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的规定。
3、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正确做法是应就A公司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建设单位向A公司提出索赔。
4、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能够成立。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有利条件,事件三中建设单位实际未履行上述约定。
3、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施工时正值雨季,连续降雨导致停工6天,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万元。一周后出现了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人员窝工损失1.4万元。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分别向监理单位上报了这四项索赔申请。
事件二:某分项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该分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达20%,合同专用条款未对变更价款进行约定。施工单位按变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上报支付申请的同时,还上报了该设计变更的变更价款申请,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
事件三:种植屋面隐蔽工程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开始覆土施工,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经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后三方现场复验,经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
问题:
1、事件一中,分别判断四项索赔是否成立?并写出相应的理由。
2、事件二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申请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价款应如何处理?
3、事件三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1)连续降雨致停工6天,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测到的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2)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 万元,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测到的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3)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
(4)罕见特大暴雨,人员窝工损失1.4万元,费用索赔 不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窝工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2、事件二,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
理由:工程变更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的,应该在14天内提出,若是没有在规定时间14天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
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当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达到15%以上的,需要进行变更价款;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事件三中:
(1)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异议的,有权以要求复验。
(2)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复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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