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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民事诉讼法(2)

来源:233网校 2007-12-05 10:49:00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阶段;
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执行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并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程序的发生、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执行措施、执行终结等问题。
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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