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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劳动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7-12-15 09:03:00
2Z201140  劳动法(二)
2Z20114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应进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非法雇用童工、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注意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2Z201143.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存在本质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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