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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辅导--掌握招标投标法(3)

来源:233网校 2007-12-19 09:06:00
八、熟悉招标程序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4、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九、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1、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3、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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