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基本情况
某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2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厂房(五层),建筑面积17000m2,承包范围: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给排水、防雷、打桩工程,合同总价为508万元(折算单位面积造价为300元/m2,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合同工期240天。申请人1992年6月进行施工,由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人于1993年1月中途停工。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该工程为总价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取费标准及下浮比例,双方对工程造价按企业等级取费后是否下浮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对打桩记录不予确认;由于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办理停工手续,双方对工程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中途停工后,申请人未办理停工签证,双方对停窝工费用及施工机械停滞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打桩记录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司法鉴定机构四方参加的现场已完工程调查笔录计算。打桩记录签署人的有效性,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定,该部分工程造价单列,由仲裁委庭审确定。仲裁委在委托鉴定时明确,该工程停工是因被申请人没有给付工程款造成的,虽然双方未签署停工协议,但停工事实存在,原因明确,鉴定人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停工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仲裁委庭审参考:现场施工人员计10个窝工工日/人,施工机械(仅计卷扬机)停滞费计10个月,模板损失费按一层厂房建筑面积计,该工程未办理移交,停工期间的工地看守费用按每月4人,计至申请人申请仲裁止。
(二)计价:
该工程合同价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由于中途停工,且合同中未约定取费标准及下浮比例,鉴定人根据申请人的企业等级按当时深圳市计价标准取费,供仲裁委庭审参考,是否下浮由仲裁委庭审裁定。停窝工单价及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单价按当时深圳市计价规定计,看守工地人员的人工费参考深圳市工资标准计。由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若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由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施工合同对计价的条款约定不完整。
2、申请人未提供现场工程师的相关资料。
3、停工损失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签证。
(二)评述
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条款约定,应明确详细,并且能够完整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
2、现场工程师的任命及职权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任命、更换应有书面通知。
3、长期停工的工程双方应签署停工协议,并及时办理停工损失签证。工程停建应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