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
①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消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①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②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③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这里仅介绍民法的保护方法。
①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②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③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④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⑤请求损失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