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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8-09-19 08:19:00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考试大一级建造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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