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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重难点详解(40)

来源:233网校 2009-01-10 09:09:00
  2Z203034掌握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2Z203035熟悉执行程序
  2Z203040仲裁法
  2Z203041掌握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考试大|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纠纷恢复了管辖权,而仲裁机构则因仲裁协议的无效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尤其注意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内容相区分。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其签定的合同却不是无效的,而是效力待定的。
  2Z203042掌握仲裁程序
  (二)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考试大|产生
  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重点解析:
  1.仲裁庭的组成是考试经常涉及的知识点,必须掌握。
  2.对于何种情形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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