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2Z201011 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考试大%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注册申请
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注册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相应的规定。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考试大%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需记住几个重要时间
例:某注册建造师2006年3月1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9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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