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实行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厂程范围。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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