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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记忆词条(8)

来源:233网校 2009-10-20 09:21:00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属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节内容。本科目记忆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着网校老师进行知识点整合,有技巧性的进行记忆。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4条)来源:www.examda.com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集者退散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6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二)不予执行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源:www.examda.com

  2.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考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部门为原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各章难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础知识,概念多,需要重点强化记忆的章节。学员可先浏览教材,把条条框框的概念记一下; 第二章施工许可制度、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这两章内容较为简单,可以通过自学先了解一下内容;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比较难,不过学员也可以先大致浏览一遍,之后精讲班再听老师详细解读这些难点;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内容虽然较为简单,确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所以很重要。自己浏览一遍内容后,再来听课,听老师讲解为何重要>>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细浏览一遍教材内容,做到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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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4种情况)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

  1.起诉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

  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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