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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来源:233网校 2010-10-01 00:00:00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首先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请求相应赔偿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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