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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10-10-01 00:00:00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属于公共科,一共有8章36节内容。本科目记忆量非常大,需要考生跟着网校老师进行知识点整合,有技巧性的进行记忆。

    一、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笫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特别是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两个以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 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page]

    三、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4)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沽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行为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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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各章难易及掌握程度如下: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本章基础知识,概念多,需要重点强化记忆的章节。学员可先浏览教材,把条条框框的概念记一下; 第二章施工许可制度、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这两章内容较为简单,可以通过自学先了解一下内容;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比较难,不过学员也可以先大致浏览一遍,之后精讲班再听老师详细解读这些难点;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内容虽然较为简单,确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所以很重要。自己浏览一遍内容后,再来听课,听老师讲解为何重要>>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制度,本章不重要,但也需要仔细浏览一遍教材内容,做到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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