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然人”,这就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合同法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所有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于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
②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
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②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③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
④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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