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 第1页:知识点一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 第2页: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 第3页:知识点三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 第4页:知识点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力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给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
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2、依法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加班;3、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4、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力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给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讲
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险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发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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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