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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新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31日
知识点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三)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有关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五)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六)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设计文件完成后,通过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的重要义务,对确保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八)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激射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的好坏,在疑点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设是否准确贯彻了设计意图。因此,一旦发生了质量事故,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这对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十分有利、对因
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必须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这是设计单位的法定义务。
(九)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进行设计的。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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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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