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
- 第1页:知识点一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 第2页:知识点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 第3页:知识点三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知识点三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1、书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物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三)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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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
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种,分别是:1、书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物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三)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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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
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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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