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做出正确的答案,必须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在书中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则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