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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12-20 09:26:00
导读: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第一章考点:建设工程债权制度,主要讲债的基本法律。点击进入听课,老师解读考点》》

1.债的基本法律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的买卖合同。交货时,由于乙公司所雇装卸工人的失误多交货10t。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乙公司所产生的10t水泥的债权属于( C )之债。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有( BCD )。

A.甲接受委托帮助他人保养施工机具

B.乙见他人仓库失火遂召集人员参加救火

C.材料供应商丙将施工现场因中暑昏倒的农民工送往医院救治

D.戊见门前马路污水井盖被盗,恐致路人跌伤,遂插树枝以警示

E.总承包单位结算时超付分包单位丁,丁明知该情况但未告知总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的是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也常会产生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

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

侵权之债的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的居民之间的债等。

下列情形能够引发合同之债的有( AE )。

A.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

B.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C.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D.噪声污染使周边居民无法正常休息

E.建材供应商供应的建筑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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