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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12-28 09:14:00
导读: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第四章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点击进入听课,老师解读考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违法发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转让行为无效的有( ABD )。

  A.甲将中标的某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施工单位

  B.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C.甲将中标的某项目的劳务作业全部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丁企业

  D.甲不顾合同约定的不得转让债权条款,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E.甲将自己对乙单位的一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随后通知乙单位

  2.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停工、不能按期开工如果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是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日期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时,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已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则依据的是工程预算书。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对于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垫资20%,但没有约定垫资的利息。后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利息。对施工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 )。

  A.由于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垫资利息,不予支持

  B.由于垫资行为违法,施工单位要求返还垫资,不予支持

  C.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D.尽管未约定利息,施工单位要求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但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或纯获利益合同例外。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是指没有、终止或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一般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被代理人可追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有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50t水泥。后甲通知乙需要更改购买数量,但一直未明确具体数量。交货期届至,乙将50t水泥交付给甲,甲拒绝接受,理由是已告知要变更合同。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乙承担损失

  B.甲拒绝接受,应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接收

  D.双方合同已变更,乙送货构成违约

  5.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允许转让,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合同权利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是不能撤销的。债务人对让与人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义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可以一并转让,但得取得对方的同意。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效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包括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其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有:承包人明确表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承包人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可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有: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6.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违约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7.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没有法律强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组成。

  下列合同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有( CDE )。

  A.建设单位为偷税而订立的施工合同

  B.施工企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建设单位因对工程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D.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图深化设计风险转移给分包单位的合同

  E.村民胁迫施工企业订立的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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