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包括: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和对象、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的内容、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的起始日期、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等。
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包括: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问题的定义、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的处理原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定义和预留比例、缺陷责任期的起计日期、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的维修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承担原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不包括( D )。
A.保修期限
B.保修责任
C.保修范围
D.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
某工程项目已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欲继续使用。此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CD ) 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勘察单位
E.监理单位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可以处规定额度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批准资质晋升或资质增项。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赔偿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