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
1、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10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5日
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6、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9、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日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个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事故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6、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9、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10、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3、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