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归纳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解除【理解】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3.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从物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分期付款解除、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借贷合同:
(1)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民间借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约定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不定期租赁的情形——(1)租期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未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7.融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区分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