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
1.仲裁三项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
3.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4.仲裁庭组成,包括合议仲裁庭(3人)和独任仲裁庭(1人)两种。独任庭仲裁员和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
4.仲裁审理开庭审理,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为原则,除国家秘密可协议公开。
5.仲裁中和解,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中调解,仲裁庭可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或裁决书(作出即生效)。
6.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3)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4)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立即生效;不得再仲裁,也不能提起诉讼
7.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无权仲裁的;(3)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证据是伪造的;(5)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