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科目,其考试用书所涉及的八章内容中,难度较大的当属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这最后一章的内容。通常来说,初学者对该部分专业内容的学习比较难以理解,第一遍听下来似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对于非法学专业的二建考生来说,要在短时间内掌握在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开设多门专业课程的解决纠纷的如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等诸多法律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实,结合该部分内容历年试题的考核特点,对相关核心知识点进行总结性的归纳汇总,有的放矢,想要拿到这部分的分值也就不是难事了。
本篇就二建工程法规第八章第三节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提炼汇编,并以关键句的形式进行罗列,具体内容如下:
仲裁制度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5、“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6、当事人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7、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8、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是民事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不包括劳动纠纷。劳动纠纷依照法定管辖,由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9、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1、仲裁委员会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1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机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协商约定。
1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15、仲裁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7、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也可以协议不开庭;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除非双方协议公开。
18、仲裁程序中,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
1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0、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问的最后1日起计算。
22、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