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要论考核分值来排位,首当其冲就是考试用书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这一节,据统计分值达到14分(2019年),其中单项选择题8道,多项选择题3道。
鉴于该节内容的重要程度,参考历年相关试题的考核方向,笔者对之前已对这一节相关内容,以思维导图的形式进行知识点的提炼与梳理,本篇是该部分内容强化与巩固,精心整理汇编了以下32个关键句子,具体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3、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5、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6、对技术复杂,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2、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且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3、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1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6、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8、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价格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9、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
2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生产或者评标标准等。
24、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5、投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6、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7、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
2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3
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9、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