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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归纳【学霸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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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项目 | 内容要点 |
抵押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抵押物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抵押的效力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 |
抵押权的实现 |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
二、质权
项目 | 内容要点 |
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
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质押的分类 |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三、留置与定金
项目 | 内容要点 |
留置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 |
定金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