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二、土地所有权
①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耕地的承包期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 30 年至 70 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登记时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出让、划拨。
流转:①应当书面订立合同。②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剩余期限 ③应当变更登记。④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四、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动产物权: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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