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 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权转让: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4;变更主合同;减轻的,承担;加重的,加重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不得抵押的财产(可处分);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可处分)。
抵押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转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能够证 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 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 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清偿的顺位:登记优于未登记;都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动产质押交付设立;权利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①法定权利。②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书面,交付定金时生效,超过20%部分无效。罚则:给付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不一致,视为变更约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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