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若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承揽合同的解除:
定作人:定作人未向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需先催告。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多交标的物的,可以接收或者拒收多交的部分 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 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试用买卖: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租赁合同的期限与形式:
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不得对抗房屋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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