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项目 | 内容 |
担保方式 |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
相关规定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项目 | 内容 |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 |
保证方式 | (1)一般保证 |
(2)连带责任保证 |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
保证人资格 |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
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
保证期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担保种类 | 内容要点 |
施工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 |
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 |
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
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 | |
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 |
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 |
通常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 | |
预付款担保 |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的担保 |
知识点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项目 | 内容要点 |
抵押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抵押物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抵押的效力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 |
抵押权的实现 |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
二、质权
项目 | 内容要点 |
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
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质权的分类 | 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
权利质权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三、留置与定金
项目 | 内容要点 |
留置权 |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 |
定金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经典习题
根据《民法典》,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A.定金
B.主债权
C.违约金
D.损害赔偿金
E.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