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建筑业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而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13个类型)、专业承包资质(18个类型)、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2、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施工企业资质的适用范围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审批。
(5)公告。
(6)核查。
2、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4、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五、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 内容要点 |
撤回 | 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撤销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 |
注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
知识点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2)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 (1)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
(2)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
(3)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经典习题
施工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的情形是( )。
A. 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
B.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C. 被投诉、举报的
D. 不与分包单位结算的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