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 |
申请初始注册条件 |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 |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 |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 |
执业凭证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
继续执业 | 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
变更注册 | 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不予注册情形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 |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考点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 |
受聘单位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 |
执业范围 |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 |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 |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考点三、建造师相关规定要点
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 | |
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的情形 |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 |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
经典习题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关于其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终身不予注册
B. 责令停止执业1年
C. 责令停止执业5年
D.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
(1)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向社会公布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