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 75% 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0% 的,减按 50% 征收环境保护税
4、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