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行政处罚的管辖。
①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④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④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处罚的决定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①较大数额罚款;②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③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④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处罚的执行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 依法给予 100 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3)除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