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不能或者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具体为: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谈判采购)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⑤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