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设工程工期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②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④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⑤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工期顺延
①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③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 、窝工等损失
(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习题演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为( )。
A.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B.以转移占用建设工程之日为准
C.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D.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