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该特征是买卖合同最核心的特征,也使买卖合同区别于仅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租赁、借用等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该特征区别于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该特征区别于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性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于买受人时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约或依法也无法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请求交付,但是均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约或依法也无法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4)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提供样品的,标的物的质量、外观应与样品一致
5)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检验标的物的义务。①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3、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即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风险承担的特殊规则
①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4、买卖合同的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习题演练】
【2023】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检验的说法正确是( )
A.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B.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应推定标的物完全合格
C.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出卖人提出
D.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立即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