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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教材第五章考点:承揽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4-02-29 00:12:32

考点: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

(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4)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将其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按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同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

4)按约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5)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时检验并不得擅自更换的义务

6)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7)接受定作人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8)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义务

9)保密义务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0)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领并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受领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3)按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4)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5)及时答复承揽人的义务

6)对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损失赔偿义务

7)不得滥用监督检验权利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定作人有实施必要监督检验的权利。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承揽合同的解除权

(1)承揽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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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演练】

【2023】关于承揽合同中解除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B.承揽人将承揽的非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C.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D.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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